深圳市智能化学会民主选举制度

   2022-12-30 15776
核心提示:深圳市智能化学会民主选举制度。

深圳市智能化学会民主选举制度

 

为规范深圳市智能化学会(本学会)的民主选举工作,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根据深圳市智能化学会章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本学会选举工作,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

二、本学会会长(副会长或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,需经会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。【副会长或副理事长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】,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(或会员代表)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 本学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,可根据情况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三、本学会换届选举工作,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。新一届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候选人,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(或会员代表单位)意见,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,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产生。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候选人,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,由上一届理事会,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。有20名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联名荐举,可获得候选人资格。

四、本学会选举采用差额选举(或等额选举),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。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、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、也可以投弃权票。

五、本学会换届选举,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,唱票人、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,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通过。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。

六、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,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本学会《章程》规定,对会员(或会员代表)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,核准大会有效性。选举理事会, 应有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参加方可进行;选举常务理事会,应有2/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。

七、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前,监票人应将投票箱开箱向到会会员(会员代表)示众表明为空箱后当众封箱;投票时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首先投票,然后监督其他会员(或会员代表)依次投票,投票结束后,应当众开箱,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,做出记录。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,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;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。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,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,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。选票无法辨认的,作废票处理,废票计入选票总数。

八、计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应签字确认,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,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。选票当场封存,以备查验。

九、在换届选举中以威胁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其当选无效。

十、本学会理事、会长(理事长)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)的半数以上同意,方能当选。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2/3以上同意,方能当选。

十一、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,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十二、理事、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

1、本学会理事、常务理事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,原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,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;同意变更的,应向全体会员公告。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,视为自动放弃理事、常务理事资格。

2、本学会可根据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单位数量的增加,适当增补理事、常务理事。增补理事的,由会员单位(或会员代表单位)向秘书处申请,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,由会员(代表)大会确认后,向全体会员公告。 增补常务理事的,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,秘书处提请召开理事会,由理事会选举确认后,向全体理事及全体会员单位公告。 增补理事、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。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,应加盖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单位公章或签字。

十三、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监事的变更和增补, 本学会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监事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,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,但应书面报告会员(代表)大会批准。同意变更的,应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及时填写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,抄报社团业务指导单位。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,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(理事长)、秘书长、监事资格。 本学会副会长(副理事长)、秘书长的增补程序参照第十三条进行。本学会届中,原则上不受理监事的增补。

十四、本学会会长(法定代表人)的变更,本学会会长在任期内,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,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,并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。 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,本学会应及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,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

十五、本学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,并由理事会审议后,提交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。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(代表)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。对会员的除名,须有半数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通过方可除名。

十六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,可以提出罢免建议。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,并写明罢免理由。理事会在接到罢免建议后,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。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(代表)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。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)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十七、本制度经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,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。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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