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智能化学会会员管理制度
第一条 学会会员是学会的主体,为了提高学会会员质量、增强学会凝聚力、激发学会的组织活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遵照《深圳市智能化学会章程》执行。
第三条 会员注册与管理
(一)会员注册
1、满足要求的会员,在知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础上,填写《入会申请书》,按章程要求批准后,发放会员证件并予以公布。
2、注册会员应遵守以下要求: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守法诚信,依法经营;
(二)愿意投身社会公益事业,带头遵守社会公德;
(三)愿意参与智能化事业发展,乐于奉献;
(四)热爱学会工作,积极参加学会活动;
(五)遵守章程,按规定主动积极缴纳会费。
3、会员单位如因发展需要,变更会员职务时,需重新填写《入会申请书》,按章程要求批准后予以公布。
4、会员单位如因经营及其他原因,退出学会时,填写《退会申请函》,按章程要求批准后,由学会收回会员证件并予以公布。
(二)会员管理
1、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2、学会秘书处建立会员数据库,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。学会会员分为四级:专委会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/监事单位、理事单位、会员单位。
3、学会秘书处做好每次换届后会员档案的重新注册工作,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者,视为自动退会。注册截止之日起3个月后由学会在平台上予以公告。
4、原则上会员单位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学会活动,如遇特殊情况,须派副总(含)以上负责人参与。
5、学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,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,负责与学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,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。
6、会员单位的经营状况、法定代表人、联络人、单位地址、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,应在15天内填写《会员单位任职人员、联系人变更函》或《会员信息变更函》,通知学会秘书处。
7、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因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被除名,其在本学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四条 会员的表彰与处罚
(一)会员的表彰
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学会结合实际进行表彰并在学会平台上予以公告,特别优秀的推荐给相关部门。
1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成绩突出;
2、发展共赢,引领行业发展成绩突出;
3、积极参与学会活动,为学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。
(二)会员的处罚
会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取消其会员资格,并在学会平台上予以公告,情节严重的上报给相关部门。
1、违反国际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;
2、发表不利于国家、地区和行业发展言论,影响恶劣;
3、已获得外国国籍或定居国外;
4、不履行会员义务,违反学会章程等行为;
5、企业破产或进入失信名单;
6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五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,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