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智能化学会档案资料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,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,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档案,是指学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和载体材料,包括:
(一)文字档案:文件、合同、人事、会计、会员信息等;
(二)影像档案:照片、录音、录像等;
(三)实物档案:奖牌、奖章、公务礼品等;
(四)其他档案。
第三条 档案资料归档要求
(一)学会活动电子图片、文字、视频档案资料,在指定的电脑硬盘中,统一按“年月日+事件名称+数量”的文件名称编号,按时间、类别归档;
(二)接收的外来档案资料,填写《来件(电)处理单》按流程审批后,使用“年月日+外函”文号,按时间、类别归档;
(三)秘书处建立档案归档目录,便于查阅、核对等工作。
第四条 档案的管理
(一)各部门应及时将办理完结的各类档案资料按时间、类别装订成册,标识后,交学会统一归档保存。秘书处每年6月、12月末对档案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核查。
(二)各部门对经办形成档案的真实性、可靠性、完整性负责。
(三)做好档案资料的核查和保管工作,不得私自外传、转借。因工作需要查阅须填写《资料查阅申请表》,按流程审批后方可查阅。
(四)在档案归档移交、档案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离职时,必须要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手续,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延续性。
(五)档案销毁时,应编制《档案销毁清册》,经按流程审批后,指派专人监销。由监督销人员在销毁目录上签字,作为日后查考的凭据。
第五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,学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、定期两种,定期为学会每届任期(五年)。
(一)永久档案:反映本学会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,对本机关工作、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。
(二)定期档案:其他对本学会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档案资料。
第六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,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