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市智能化学会人事管理制度
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自身建设,规范化、制度化人事管理工作,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,提高工作人员团队服务水平,根据国家及社会组织管理相关法规,结合学会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管理要求
(一)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员工的聘用与解聘,薪酬与福利,考勤与休假,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,表彰与处罚管理等。
(二)员工是指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,学会兼职工作人员人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(三)人事管理工作归学会秘书处负责。
第三条 员工聘任、解聘、离职相关要求
(一)员工聘任
1、按照会长会议及秘书处的工作需要,设置机构,并确定人员编制。
2、招聘工作秉持“德才兼备、实事求是”的原则。
3、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,填写《招聘需求表》,按流程审批后实施;人员面试时,填写《应聘人员登记表》,面试合格后予以录用,一经录用,签订劳动合同,按照国家规定约定试用期;试用期满,本人提交《转正申请表》,按流程审批后予以转正。
(二)员工解聘
员工(包括试用期员工)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,予以解聘,并填写《员工离职申请表》完成相应审批流程。
1、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,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;
2、品行、工作能力,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者;
3、由于个人失误给学会造成严重损失者;
4、员工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,报会长批准。
5、员工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5天以上;
6、个人辞职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;
7、劳动合同期满、聘用期满或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的;
8、患病或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9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。
(三)员工离职
1、员工离职须填写《员工离职申请表》、《工作交接表》完成相应审批流程同意后离职生效;
2、员工试用期内离职应提前5天告知,合同期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学会递交辞职信,离职人员须主动做好离职交接工作。
3、离职人员薪酬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4、员工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,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等相关物品和资料。
5、岗位涉及保密时,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条 薪酬与福利
(一)员工薪酬
1、员工薪酬标准根据国家及行业标准,结合学会实际,坚持学会效益和员工收入挂勾的原则,由秘书处制定,根据行业现状,定期调整。
2、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、职务工资、奖金和奖励等几部分组成,每月10日前核发上月员工基本工资、职务工资;绩效工资于项目结束后统一结算发放;奖金和奖励视实际情况安排发放时间,上年度的奖金和奖励最迟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发放。
(1)基本工资:指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,完成了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而获取的劳动报酬;
(2)职务工资:指员工在担任学会某种职务,完成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而获取的劳动报酬;学会职务分为:决策层(正/副秘书长)、管理层(项目负责人/部门经理)、员工层(普通员工)三个级别。
(3)奖金和奖励等:指学会根据员工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情况,综合评价后而获取的劳动报酬
3、审批程序:个人填写当月进账和工作明细,并核算好个人工资;然后交法人和出纳复核;复核结束交秘书长签字;统一从学会账户发放到个人银行卡;
(二)员工福利
1、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住房公积金、休假等福利,具体标准由秘书处制订并实施。
2、员工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。
3、优秀员工享有停车和加油补贴。
4、员工因公出差等费用按相关制度标准按实报销。
第五条 考勤与休假
(一)员工考勤
1、工作时间原则上统一制定,平均每周工作时长不超过44小时。
2、实行考勤登记制度,由秘书处负责员工考勤统计工作。
3、不考勤、不打卡,员工上班采用弹性工作制度;无故4小时不到岗按请假处理。
4、如因客户应酬、学会活动导致的加班,属正常上班。
(二)员工休假
1、员工享受法定假日、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病假、工伤假、年假、丧假。休假时填写《休假申请单》,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。
2、员工有事、有病休假时填写《休假申请单》,学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,病假需附医院开具的医疗证明、检查报告单、病历等佐证材料;
3、员工工作满一年后,可休婚假、产假、陪产假、年假、丧假,休假时填写《休假申请单》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。
第六条 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
(一)员工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签订,由秘书处保存;
第七条 奖励与处罚
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,教育与惩罚相结合,违纪惩处与经济处罚相结合,有奖有惩,奖惩分明,赏罚有度,当发生时填写《员工奖励、处罚单》按流程审批后实施。
(一)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学会结合实际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在学会平台上予以公告,特别优秀的推荐给相关部门。
1、热心服务,工作勤勉认真,严格自律,有具体事迹;
2、积极维护团队形象,在服务对象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,有书面或邮件表扬为准;
3、针对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,被组织采纳;
4、品行端正,工作努力,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。以上级、同事书面表扬为准;
5、及时举报违规事件,避免一般性损失,经查证属实。
(二)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其进行违纪惩处及经济处罚,并在学会平台上予以公告,情节严重的上报给相关部门。
1、不服从组织及领导工作安排;
2、工作作风懈怠,工作态度恶劣,造成不良影响;
3、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一个月内多次迟到、早退、不按程序请假;
4、无理取闹、打架斗殴,采取恐吓威胁手段要挟单位领导,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;
5、贪污、索贿、受贿、行贿、介绍贿赂、挪用公款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;
6、损害单位经济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,给学会造成极坏影响。
第八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第四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,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。